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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诉讼结案方式之一,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调解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尚存在空白。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调解具有高效化解纠纷和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。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中,由公益性投保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参与调解,其性质已不同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调解,因此若参照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调解规则,调解将面临着启动情形模糊、程序设计欠缺以及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等困境。建议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的启动条件,设置投资者意愿先行征询环节,优化听证制度,专条规定投资者的“二次退出权”,细化调解的终止情形,并建立针对性的调解结案监督机制,以保障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,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落实。
Abstract:[1]肖宇.调解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运用与建议[J].投资者,2020(4):97-10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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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2020年12月31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顾某某、刘某某等11名投资者提起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(即“康美药业案”),并于2021年7月27日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2021年11月12日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0)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,网址链接为https://wenshu.court.gov.cn/website/wenshu/181107ANFZ0BXSK4/index.html? doc Id=q IJOWP4ZZePwYp9mCzSWUZv al4yaWYzHrkyNLQ9iXSYiftv2iQHWF/UKq3u+IEo4gAsV3mNaig5hvNmwL6gFRScf+YCy/Ff0znl7ZzrkWYVgYuEjn1wHGErc A29Zt9sTEjZ9NF3pttUacsoeFWuvyi3IW5cCrMd7。
(1)2023年4月21日,上海金融法院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及其相关负责人、中介机构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申请(即“泽达易盛案”),同年12月26日该案调解结案。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的7 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.8亿余元全额赔偿。参见《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首案诞生7195名泽达易盛投资者获赔超2.8亿元》,网址链接为http://epaper.zqrb.cn/html/2023-12/27/content_1009479.htm? div=-1。
(2)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八至二十一条规定的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调解规则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网址链接为http://gongbao.court.gov.cn/Details/901656fb3fe561257ecb5f8212dbbc.html。
(3)“默示加入、明示退出”是指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,只要投资者没有明确向法院声明退出诉讼,即视为自动加入诉讼,并受诉讼结果约束;若投资者明确声明退出,则不再作为案件当事人,可另行起诉。
(4)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(试行)》,网址链接为https://www.investor.org.cn/zczx/flfg/tfzxzd/202008/t20200814_448719.shtml。
(1)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》,网址链接为https://www.sac.net.cn/flfg/zlgz/202505/t20250519_67860.html。
基本信息:
DOI:10.26980/j.cnki.1672-0040.2026.01.004
中图分类号:D925.1;D922.287
引用信息:
[1]聂国庆.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困境及优化路径[J].山东理工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26,42(01):43-51.DOI:10.26980/j.cnki.1672-0040.2026.01.004.
基金信息:
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“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规范体系研究”(24BFX072)